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xx〕1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xx〕3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居住权益,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居住权益,破解农民建房问题,加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和计划保障,建立健全农民建房审批制度,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先规划后用地。各村(居、社区)要按照美丽乡村总体格局,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村规划,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3、坚持宅基地“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
三、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居住,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
2、经区级以上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3、因拆迁、公益建设、土地复垦、村镇规划、自然灾害等原因搬迁需新建房屋的;
4、区级以上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对于以下情况不予批准宅基地建设: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四、建设规则
1、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户均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20㎡,集镇村民户均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60㎡(含住房、附属房、前后庭院等用地)。
2、房屋层数层高控制。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
3、建筑风格要求。践行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理念,符合本地房屋整体风格,具体以住建部门设计为准。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核实
村民建房以户为单位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村民组提出申请(提交承诺书、户口本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一式四份);村民组在10个工作日内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申请理由、申请建房地点(含四至)、用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及面积等。经公示5日无异议,村民组长签字报请村委会对农户建房申请进行审核;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邻里纠纷等,审核结果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经村(居、社区)、主任会签后,由村级土地专管员统一报送镇办理。
(二)受理审批
镇宅基地审批工作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运行模式。在为民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办理宅基地公开信息、宣传、受理申请等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登记,审核通过转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在收到建房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建立台账,召集镇农经、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村级土地专管员、村民组长实施“一到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出具现场勘察调查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镇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拟用地是否在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等;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位置是否合理、面积是否超标、四至是否有纠纷、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等。镇根据联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放样验收
对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二到场”,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镇部门、村级土地专管员及村民组长落实“三到场”,镇部门具体负责施工过程巡查,村级土地专管员及村民组长负责日常监管。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组织镇村组人员实施“四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备案颁证
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按月将农户宅基地审批档案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不动产管理局等部门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主任、镇农经站、镇自然资源中心所、镇中队等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的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专职农村宅基地宣传、申请审批、违法行为查处及信访受理等工作。
各村(居、社区)成立宅基地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村级土地专管员,明确村民组长职责,做好本村农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负总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结合卫片遥感检查、群众信访举报、媒体监督等措施,发现并依法查处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探索将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各村(居、社区)作为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主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做好本村农户建房需求统计核实、资格审查公示、规划选址、统一申报、建房管理、违法建房线索信息上报、协助理等工作,并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范围。
(三)强化工作考核。
将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镇中心工作考核,落实镇村组干部网格化责任,进行季度、年终工作考核,据以发放工资。
(四)加大执法力度。
1、镇将宅基地违法查处纳入乡镇行政执法范围,对于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宅基地建房的,由镇责令退还所占宅基地,并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已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半年以上未使用的,注销批准文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在规划区内超标准建房及规划区外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上报区,由镇合同相关部门成立专班,按照各自职责划分进行联查联办。
3、对镇村干部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参与、支持、纵容违建等违法违纪行为,由镇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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