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有:
1、表现在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间国际组织和民族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表现在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表现在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表现在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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